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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车辆买卖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需担责吗?


现实生活中,许多车主在转卖自己的车辆的时候为了图方便往往会忽略给车辆办理过户登记这一手续,更甚者,由于许多车辆在转卖之时的价值普遍已经不高了,所以许多车主为了省钱,就不给车辆办理年检手续以及购买交强险。殊不知,车主们当初为了省事儿省钱的行为,会在日后给自己埋下一颗多大的雷。比如,如果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需要担责?笔者结合相关案例与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展示


案例一:2020年6月,甲方与乙方达成关于二手车买卖的协议,就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粤TXXXXX号车牌的车辆一事协商一致,甲方于同月将车辆正式移交乙方管理和使用,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乙方驾驶该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与行人发生碰撞,经交警对现场进行查看,认定系乙方的全责。由于乙方处理不善,该行人将甲方、乙方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约20万),并且要求甲方对乙方的前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乙方需承担向行人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是驳回了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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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0年6月,甲方与乙方达成关于二手车买卖的协议,就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粤TXXXXX号车牌的车辆一事协商一致,甲方于同月将车辆正式移交乙方管理和使用,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乙方驾驶该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定与行人发生碰撞,经交警对现场进行查看,认定系乙方的全责。经查,该车辆在甲乙交易之时就未年检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由于乙方处理不善,该行人将甲方、乙方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约20万),并且要求甲方对乙方的前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乙方需承担向行人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另外还认定甲方对乙方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对比案例一、二,除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外,案例二中甲方还存在两个行为,即车辆正式交付之前,没有依法完成车辆的年检手续且未投保交强险,这也是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最关键的一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前司法审判的倾向,虽然在车辆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但是车辆在正式交付以后,原车主就丧失了对车辆实际控制的可能性,也没有享有车辆的交付后运行利益。所以车辆在转让后,若原车主不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的,一般不会被认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第十六条,若车辆转让之时,原车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且没有为车辆办理年检手续,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原车主有可能会被要求对被侵权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若车辆转让之时,车辆还未投保交强险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原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车主朋友们在转卖自己的车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在转让前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以及投保交强险,将后患遏制在摇篮之中,避免车辆转让后因交通事故被追责的法律风险。

法条呈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现行有效)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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