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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市政府设立“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每年总额为3900万元,自2007年起一定三年,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内括子项目及数额按《中山市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方案》执行。

 

  因当年服务业发展的扶持重点发生调整,确须在专项资金总额内增加或减少部分子项目资金数额安排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当年按批准的子项目数额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服务业发展规划,拟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配合市财政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会同相关部门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四)跟踪项目实施,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估。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我市从事服务业领域产品开发、课题研究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三)承担我市重大服务业项目的外地相关机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近3年因违法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服务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

 

  (一) 重点行业

 

  1、金融服务业。重点支持我市新设地方性金融机构,内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市开设分支机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投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个人理财、产权交易市场等领域发展,加快我市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2、旅游业。重点支持规模化文化旅游、休闲旅游、商务旅游、工农业旅游、生态旅游及观光旅游项目,旅游企业技术改造,特色旅游商品开发,中高档旅游接待设施,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等,进一步加强旅游资源整合,提高旅游业发展水平。

 

  3、中介服务业。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信息资讯、租赁服务、广告代理、咨询策划、商务会展、人才中介、职业介绍、会计、税务、评估、法律、仲裁、公证、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服务组织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创办报刊、网站,开展法律、政策、管理、技术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业务,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或承办交易会、展览会、推介会;支持中介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中介服务信用体系、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中心城区和东部、西北部、南部组团重点镇区中介服务业发展,提高中心城区和组团重点镇区的综合服务能力。

 

  4、文化产业。重点支持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网络文化、文化休闲娱乐、文化用品经营、体育服务、创意文化等相关行业发展;鼓励外资、民资进入文化产业优先发展领域,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落户我市,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建设、文化资源开发和大型文化展览推广活动,促进文化资源的有效整合,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

 

  5、农产品流通业。重点支持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专业市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名牌农产品企业、绿色食品企业、无公害农产品企业、农业投入品销售企业新设规模化销售网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大型名优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进一步健全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市场体系,活跃农产品流通。

 

  6、社区服务业。重点支持面向社区居民的社会化、规模化家政服务、生活用品配送、连锁超市、物业管理、医疗卫生、医药保健、教育培训、洗染维修、代理服务、社区保安服务等各类便民利民服务,面向退休人员和老年人的为老养老服务,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托管服务,以及面向新增劳动力和失业人群的再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健全社区服务网络,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

 

  7、公共服务业。重点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交、环卫、园林、供排水、污水与垃圾处理等行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科技、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中的营利性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公益性服务项目代理建设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融资与运营方式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服务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化、市场化步伐。

 

  (二)关键领域

 

  1、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支持纳入市政府规划的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配套设施、服务体系建设及符合集聚区、特色功能区发展要求的各类服务企业引进与项目建设,推动服务业集群化发展。

 

  2、服务业信息化。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服务业和信息咨询业发展,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业企业运营模式,服务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公共信息资源的产业化开发,政务网络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服务业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3、服务业标准化。重点支持国家、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行业协会、优势企业参与国家、省、市服务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服务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推广,全面推进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服务业企业向规范化、高级化发展。

 

  4、服务业重点企业和品牌培育。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税收贡献突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产品(或经国家、省认定的服务创新产品)的企业,经过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端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级专业资质认证和国家、省名牌、名标称号的服务企业,提高我市服务产品、服务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美誉度和竞争力,促进重点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5、服务业人才培养。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建设,支持服务业优势企业联合社会力量设立各类服务业人才实训基地以及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和在岗人员培训,完善服务业发展的人才支撑体系。

 

  (三)薄弱环节

 

  1、服务业发展规划及课题研究。重点支持镇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服务业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专项规划,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规划,服务业重要课题及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充分发挥规划和研究在指导服务业合理布局、集约利用资源、与优势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2、服务业自主创新。重点支持服务业领域技术产品创新、管理制度创新、经营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创新,以创新的技术、创新的管理方法、创新的思维推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促进我市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服务业统计工作。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新兴产业及集聚区、特色功能区的统计方法创新、统计制度和统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收集与信息发布制度,为各部门、镇区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服务业统计信息。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条件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扶持方式。

 

  第九条  贴息是指对企业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最高限额300万元。

 

  第十条 补助是指对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或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服务业规划及课题研究、服务业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以及符合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要求的新进驻企业新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一)对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或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项目投资总额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处于启动阶段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办公场地租用装修、办公设备购置、广告宣传、网站建设等支出,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服务业规划、课题研究及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对镇区开展的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给予总经费30%-50%的补助;对部门开展的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可视情况给予全额补助;对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的补助金额不超过总经费的50%。

 

  (三)对进驻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的重点企业新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市政府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对属于如下情形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一)对新进驻服务业集聚区并符合其规划要求的重点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行业和领域中我市新成立的规模化服务企业或新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按照企业注册资金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限额200万元。

 

  (二)在我市服务业发展重点产业中选取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房地产开发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咨询与调查、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法律服务、职业中介、广告、家居服务、文化艺术、体育等行业,对各行业中上年度纳税总额全市排名前5位且增长率超过10%的税收贡献最高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自2007年起,对新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服务业创新企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国家、省级专业资质认证、等级评定、名牌名标称号的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认定认证的服务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认定认证的服务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二条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4月,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项资金申请的受理和税收突出贡献单位评定工作。其中:

 

  (一)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开展的服务业规划、课题研究及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由项目负责单位填写附表1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上年度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服务业创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国家、省级专业资质认证、等级评定和名牌名标称号的服务企业,填写附表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应主管部门加具初审意见后交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经营性投资项目及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投资项目,进驻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的重点企业新建、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项目,申请一次性奖励的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重点企业,由申请单位分别填写附表1、3、4、5并附相关材料经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审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服务业重点产业中计算机系统服务、旅游住宿、旅游景点、旅行社、房地产开发、银行、保险、证券、专业技术服务、咨询与调查、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法律服务、职业中介、广告、文化艺术、文化用品经营、生活用品配送、连锁超市等十八个行业税收突出贡献企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评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旅游局、文广新局、农业局、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专项资金工作组(以下称“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计划;

 

  (二)工作组、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称“专家组”)对纳入专项资金初步安排计划的项目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工作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拨付程序。拨付方式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及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投资项目,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资金的50%,待项目竣工并通过专家组验收后拨付余额。

 

  (二)对服务业规划、课题研究及重大项目前期研究,进驻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的重点企业新建、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项目,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重点企业,服务业重点产业税收突出贡献企业,上年度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服务业创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国家、省级专业资质认证、等级评定和名牌名标称号的服务企业,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对纳入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投资项目(市相关部门开展的项目除外),镇(区)服务业规划、课题研究及重大项目前期研究,项目所在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参照资金安排计划,制订项目配套资助方案,在财政资金中对扶持项目给予配套资助。配套资助方案应在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纳入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投资项目,以及服务业规划、课题研究及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建立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与工作组约定项目验收时间,工作组根据约定时间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需推迟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推迟验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建设或规划、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及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专家组审核项目完成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于当天出具验收意见。工作组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需对获得的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及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专项资金拨付,追回已付专项资金;五年内该企业不纳入任何政府资助计划: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无故停止;

 

  (三)获得的专项资金未能专账管理或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组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及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9月,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中已支出完成的贴息和补助类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填写《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见附表6)并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审计部门。特殊项目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审计部门。特殊项目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划课题研究类)申请表
             2.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认定认证奖励类)申请表
             3.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投资项目类)申请表
             4.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办公用房类)申请表
             5.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按注册资本奖励类)申请表
             6.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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