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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说法丨直接用工的法律风险防范

直接用工是目前企业中最主流的用工模式,可以分为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两大类。

劳动关系中,包含全日制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中,则有劳务、承揽等多种形式。



劳动关系

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企业最主要的用工模式,但同时也是成本最高、责任最重的用工模式,其优点是能对员工实现良好的管理。

在应用全日制劳动关系时,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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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面临双倍工资的赔偿,若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员工之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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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内容限制

除约定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或违约责任,这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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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关系用工中,企业需要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工时规定、年休假规定,保障员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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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需要依法依规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违法解除则可能面临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用工模式的主流,主要用于非核心、管理要求不高的工作岗位。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有每周工作时间的限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亦因其有高度的灵活性,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能也无须约定试用期。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相比,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用工成本较低。但是由于每周工作时间的限制,管理强度相对较低。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应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时,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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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且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酬,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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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约定试用期

因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所以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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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超工时用工

企业需要严格法律规定用工,不能安排员工超法定工时工作,否则会有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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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十五日支付一次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能超过十五日,若要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至少需要员工承诺按月发放。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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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至少需要购买工伤保险,若无法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可以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险以规避自身风险。


非劳动关系


非劳动关系囊括多种用工模式,其中最典型的是劳务用工(雇佣关系)的模式。

法律并未对劳务关系进行明确表述,但在实务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主要标准是企业与雇员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关系中,企业能对劳动者进行各方面的管理;而在劳务关系中,因为企业与雇员之间是平等主体,企业不能对雇员进行管理,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

劳务关系用工中,虽然企业不能对雇员进行管理,但是因不需要承担社保、年休假等成本,企业用工成本显著低于劳动关系用工。

但是在应用劳务关系用工模式时,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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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岗位适用

企业应仅对不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的岗位适用劳务关系,避免对雇员进行考核、管理,以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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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

企业需要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不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更进一步确定双方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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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细节管理

企业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将劳务雇员与员工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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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业保险

购买商业保险,避免承担雇员人身损害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关系决定协议,而非协议决定关系。一纸劳务合同并不能确定双方的劳务关系,如果实际上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应当根据岗位用工实际,选择适当的用工模式,以实现更高的效益。


撰稿:沈倜尧

编辑:梁健敏

审核:刘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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