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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安徽商会慈善公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2-05-25 11:56:29     阅读量:4001

                                          中山市安徽商会慈善公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商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商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慈善公益活动开展,由本商会会员自愿捐赠的,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基金。
第三条 本商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为本商会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商会名下,使用本商会专项捐赠帐户,由管理委员会与本商会共同运作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五条 本商会专项基金来源于会员自愿捐赠、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专项基金使用于救助社会特困群体或捐赠与其他公益机构,实施助学、扶幼、安老、疾病、济困的慈善项目,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本商会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机构的全称为中山市安徽商会慈善公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出任,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条件为:主任一次性捐赠十万元以上;副主任一次性捐赠五万元以上;委员一次性捐赠一万元以上。提议:有捐款的都是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捐赠一万元以上的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在理事会上进行推选诺干名委员。
第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中山市安徽商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在本商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本商会的监督和管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为中山市安徽商会慈善公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本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商会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该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资助对象;
(四)负责该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
(五)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本商会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财务结算,报本商会理事会审定;
(七)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场,并须经到场委员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全体会员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专项基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组织实施:
(一) 在专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内安排的活动支出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经办人审核、签批审批,并由商会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签字确认;
(二) 遇到突发或临时的社会关注的灾害事件,由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并提出活动计划,报商会理事会临时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经办人审核、签批审批,并由商会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签字确认;
(三)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追回已资助资金和其他损失。 
(四) 以上慈善活动都需同时公布于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机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对其专项基金的专门审计。商会在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专项基金负责人离任以及清算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处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注销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商会在其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后,在六十日内,持本商会的审计报告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注销,由社会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慈善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由本商会继续使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将使用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商会必须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明确的捐赠人。
第十八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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