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商会、异地商会、行业商会、行业协会:
现将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转发给贵会,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商/协会或会员企业按《通知》的要求于2012年8月2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至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2012年8月2日
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根据《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质监〔2011〕5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度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均可参加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助的项目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应是在2012年6月底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2011年已获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技术标准类项目(含主导或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产业联盟标准、企业先进标准)
应是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底期间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
(三)标准化科研项目(含国家、省和市级)应是在2009年7月1日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且于2012年6月底前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的(2011年已获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四)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应是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底期间成功举办的。
(五)企业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应是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底期间获得的;企业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应是在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底期间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六)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控体系的单位.
(七)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
(八)创建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示范镇(区)、国家和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以及承担服务业或先进制造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单位,应是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底验收合格的。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助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应有银行开户行、开户名和账号等内容)。
(六)申请新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申请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申请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指将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技术转化而成的企业技术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材料。
(八)申请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的,应提交相关组织批准材料、经费预(决)算及承办活动完成情况的报告。
(九)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的文件和该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的文件。
(十)申请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A4复印件)。
(十一)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资助的企业,应提交“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A4复印件)。
(十二)申请建立和完善我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控体系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上一申报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底)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十三)申请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活动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上一申报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底)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十四)申报创建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示范镇(区)、国家或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及承担服务业或先进制造业标准化试点工作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考核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五)其他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受理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通知第三项申报材料要求于2012年8月2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至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联系人:萧凤瑜、杨灿琴
电 话:0760—88318948、88321625
地 址:中山市博爱六路48号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905室
邮 编:52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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