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展会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内展会是指在国内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会”)。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本细则资助对象为古镇企业,且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参加在国内(不含广交会及市内展会)举办展会的企业。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国家、省主管部门要求我市组织企业参加的展会。
(二)市政府及工业商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参加的展会。
(三)企业自行报名参加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规模展会(规模展会是指国际标准展位500个以上或实用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展会项目。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企业参加展会每使用1个国际标准展位,资助50%的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2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二)企业使用“光地”搭建特装展位,按实交展位费的50%予以资助,资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三)同一家企业全年参加国内展会,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6万元。
国内展会展位费资助实行先申请、先审批、先拨款原则,用完即止。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展位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展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复印件;
(四)企业认购展位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参展确认书复印件;
(五)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附件: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展位费资助申请表
附件
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展位费资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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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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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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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展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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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展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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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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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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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规模 |
共设标准展位 个 | ||||
展会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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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举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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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展位或空地收费价格(元/个、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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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展位数 或空地面积(个、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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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交展位费总额 |
元 | ||
申请资助金额 |
元 |
本年度累计申请国内展会 展位费资助总额 |
元 | ||||
企业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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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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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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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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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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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实行为,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镇区经贸办(协会、商会)意见 |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