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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安徽商会章程征集修改意见与建议
日期:2013-06-05 11:42:13     阅读量:3402

中 山 市 安 徽 商 会 章 程

Th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ongShan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山市安徽商会。(英文:Th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ongShan,缩写:AHCCZ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商会是由安徽籍自然人在广东省中山市投资兴办,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市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拓展商机,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机关为中山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财富大厦5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宣传国家政策、产业方针和法律法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提升会员企业认识水平;

(七)传播和推广技术创新、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促进会员企业持续进步;

(八)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安徽籍自然人在广东省中山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会员管理部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先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商会活动;积极参与会员发展,捐赠等活动;理事以上成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六)会员单位,自愿捐赠,鼓励和感谢全体会员单位对本商会进行捐赠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件和徽章。会员1年内不交纳应缴会费或缺席本商会活动达50%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参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换届选举工作另外制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拟定法定代表人为徐克伟,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八条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理事、监事、变更和增补方式,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第三十九条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副会长、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方式,本会届中副会长、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会的印章管理制度,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实行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1 11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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