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中经信[2010〕295号
转发省经信委、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经贸办:
现将省经信委、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法规〔2010〕459号)转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通知辖区内非国有企业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府〔1999〕188号,下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和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的人员注册。注册申请人邮寄或亲自到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办理。
附件: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
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办理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委托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负责2010年除深圳市外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2010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人员。
(二)办理注册时间为6月13日-11月20日。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3.《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
三、注册期限
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注册申请人邮寄或亲自到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统一在资格证上注册。
(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费,采取邮寄办理注册方式的,回寄件以件到付款方式付费。
(三)未按要求填表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或者累计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够的,一律不予注册。
(四)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资格证的人员,请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请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将注册事项(包括注册范围、注册程序、注册时限、申报材料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注册申请人。在办理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联系。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周芳艳,电话:020-83133309;省国资委李遥,电话:020-38306262;省企业培训协会 吴雪芳,电话:020-83591443,传真:020-83591995,地址:广州市环市中麓苑路35号首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招待所对面),网址:www.gdeta.org,邮箱:etagd@163.com)
附件: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注:1、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在表格粗线以上填写。
2、本表一式四份,复印有效。
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注意事项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申请注册人员须认真填写。
2.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指定位置粘贴个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没有人事部门印章的,可加盖单位公章。
3.《登记表》粗线以下内容由注册机关填写。“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新注册人员不填“前次注册有效期限”和“注册期内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情况”栏目。
4.“企业法律顾问等级”栏目暂不填写。
关于举办“《侵权责任法》权威解读与司法适用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粤培协(2010)39号
各企业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委托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负责全省(深圳市除外)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为了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我会将陆续多形式、分专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正式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该法是民法典中继《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提升侵权法律实务技能,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做好准备,我会决定举办“《侵权责任法》权威解读与司法适用高级培训班”。届时将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级人民法院、知名律师事务所的领导专家到会授课,并就《侵权责任法》的理解适用的热点问题与参会学员进行研讨。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需要重新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
(二)首次进行注册人员。
(三)欢迎其他企业法律顾问和相关人员参加。
二、会议时间地点
2010年10月30日—10月31日 广州 (30日上午报到)
三、会议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则、背景及争议的焦点
(二)、《侵权责任法》对我国民法典及民法体系构建的影响
(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规定
(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方式
(五)、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及司法适用
(六)、特殊侵权行为主体与责任
(七)、侵权行为类型及案例解析
1、产品责任;
2、机动车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
4、环境致害;
5、高危责任;
6、动物致害赔偿;
7、物件致害赔偿;
8、其他类型侵权行为及责任.;
(八)、侵权赔偿的争议及难点解析
四、拟邀请专家
姚 红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赵盛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州市中院民一庭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负责民一庭侵权损害赔偿类案件调用工作,曾作为法官代表,应邀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举办的“侵权责任法立法”讨论会。
卢 坚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7年,办理过大量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较丰富经验,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有着较深刻的理解。
五、报名及费用
参加本次培训每人需交纳78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包含一套《中国法律法规应用大全电子升级版》)、午餐费等。食宿统一安排,约200元/人,费用自理。请参加者于10月22日前将报名回执传真或邮件至会务组,我们将按报名顺序安排,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参会地点和安排等事项。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雪芳 13825198000
黄家杰 13570969207
邮 件:etagdpx@163.com etagdpx@126.com
电 话:020-83581676 83596789 传 真:020-83581676
七、其他事项
1、培训结束后,由协会颁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监制的《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并登记学时。请各学员报到时带上原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以便登记。
2、注册前还将举办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请各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报名参加。如其中某期人数过于集中,将根据报名先后情况进行调整,并通知被调整的企业法律顾问。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住宿标准: 单人间 □ 双人标准间 □
(因10月30-31日是秋交会期间,恰逢亚运会前夕,广州市区酒店住房紧张价高,故本次培训拟在广州周边城市举办,具体地方另行通知)
备注:请于2010年10月22日前传真或邮件至协会
联系人:吴雪芳 13825198000 黄家杰 13570969207
邮 件:etagdpx@163.com etagdpx@126.com
电 话:020-83581676 83596789 传 真:020-83581676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下载:
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回执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