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山 市 安 徽 商 会 章 程
Th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ongShan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安徽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中山市投资兴办,持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先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提交合理化建议 。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件和徽章。会员在规定缴费期2个月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并公示,限期交回会员证件和徽章,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换届选举工作另外制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八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必须由1/5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三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必须由1/4会员单位向理事会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单位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或1/3会员单位提出选举会长(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会的印章管理制度,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本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1年 10月 1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