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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工伤死亡后的赔偿款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乔先生和黄女士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乔先生因工死亡。乔先生的妻子收到公司支付的工亡赔偿款130万元,乔先生的父母与妻子、继子就怎么分配该赔偿款发生争议,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有财产。庭上,乔先生的父母主张,将赔偿款中供养亲属抚恤金部分剔除出来,剩下赔偿款的2/3由其二人来分配。因其儿子是继子,没有资格分配乔先生的赔偿款;乔先生的妻子儿子主张,应将误工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和丧葬费扣除出来,剩下的赔偿款父母分配50%,妻儿分配50%。


【裁判要旨】

职工工伤死亡后的赔偿款的分配,首先要确定分配的主体,即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又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分配。其次是分配比例如何确定,如果有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第三条的规定,那分配赔偿款的时候应该将供养该亲属的抚恤金预留出来。如果有证据证明安葬职工产生的丧葬费等,应该也将该部分费用剔除出来。即扣除抚恤金和丧葬费等费用后剩下的赔偿款,按照优先照顾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近亲属的利益,结合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比例,分配赔偿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关于乔先生赔偿款的共有人主体问题。案涉乔先生赔偿款系其因工死亡后所获的赔偿款,虽然该赔偿款并非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但其性质仍属于乔先生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所获得赔偿费用而非遗产。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乔先生与黄女士结婚后与继子共同生活,继子在法律上跟乔先生是有抚养关系的。因此,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确认,案涉赔偿款的共有人为乔先生的父母,妻子和继子。


二、关于乔先生赔偿款的分配问题。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虽然乔先生的父母是残疾人靠低保生活,而且在乔先生工亡的时候他们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乔先生还有一弟弟,乔先生的父母应该由乔先生兄弟共同抚养;其次,乔先生父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生活来源由乔先生提供;又结合乔先生生前与岳父岳母共同居住,而其父母与弟弟居住的事实,不能认定乔先生父母的主要生活来源为乔先生,乔先生父母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申请抚恤金的条件。乔先生的妻子主张扣除丧葬费后再做分配,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优先照顾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近亲属的利益,结合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比例,在酌情扣除丧葬费用后,判决乔先生父母各分30%,乔先生妻子分25%、乔先生继子分15%。


【律师看法】

死亡赔偿金(职工因工死亡相应为“工亡补助金”)因其性质的认定一直缺乏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分割处理过程比较棘手。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按照遗产定性处理。但理论实务中也有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得赔偿处理的探讨,这就使死者生前存在婚姻关系的同类案件更难处理。近年来,因死亡赔偿款分割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不仅影响了死者的家庭关系,也使有限的赔偿款项中不小的一部分在诉讼过程中被消耗。如果相应规定能够得到完善,该类案件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标准自行分割,相信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也有助于亲属尽快开始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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