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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说法丨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承诺制度下债务的承担】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即对公承诺,即可先行办理公司注销手续。这也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办理公司注销的一种方式。在学理中被称为对公承诺,有的解释为承诺人承担保证义务,或者解释为债务的更新和转移,也被质疑与严密的公司清算程序规定相悖,承诺即可跳过清算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在实践办理中需要全体投资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已经结清债权债务,对外公告,以办理注销。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A公司采购B公司货物,尚欠228万元货款未支付,A向B公司出具了欠条。 

A公司未经清算办理了注销,A公司股东张某、王某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注销前已结清债务,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股东张某和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判令张某、王某偿还上述款项及利息。

【裁判规则】


一、AB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A公司注销,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消灭;


三、张某、王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当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梁健敏

审核:刘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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